索引号: 2327000047-2022-00797 发布机构: 松岭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10-2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助企纾困
关键词:
内容概述:

大兴安岭地区入统企业兑付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10-28 14:40:52 【字体: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在重点行业、高端产品、关键环节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我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根据《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等13个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规划联规202210号)第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和《大兴安岭地区推动工业经济振兴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署办规202213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对象2022年3月12日以后纳入统计范围的建成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范围为设备投资项目和软件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是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二)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建设期、投资及建设计划等内容明确。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审批要件齐备,建设进度符合预期

  支持方式

项目入统后,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贷款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同期LPR给予贴息补助。以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为依据,省级财政按60%先期拨付补助资金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项目建成投产通过验收后,省级财政对负担的补助资金与项目所在地财政进行清算,多退少补,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40%补助资金。对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12个月贴息补助,省、地(县)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重点项目,给予24个月贴息补助,省、地(县)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实行属地化申报

(二)项目申报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土地、规划、环评有关行业要求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要件(复印件)。

(六)相关财务资料。改造项目的设备或软件投资凭证及明细表,包括合同、进账单、发票、凭证、银行流水等,完成5千元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和电子扫描件佐证,低于5千元列明细表。

(七)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设备安装验收证明,企业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投产证明等(复印件)。

(八)企业出具的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六条 补助资金兑付流程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在90日内对项目投产情况、技术改造实际完成的投资情况等进行验收和核定,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等出具的技术改造投资核验报告提出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的意见。

(二)各县(市)区工信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项目验收、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意见等情况,联合呈报地区工信局、财政局。

(三)地区工信局会同地区财政局汇总全区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意见,形成申请兑现政策的请示文件,并附各县(市)区相关佐证材料,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四)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上报情况组织补助资金清算,提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项目所在地财政应承担支持资金拨付额度的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信部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按意见和相关要求,经本级工信部门同意,及时将本级财政负担的40%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五)资金清算路径。省级财政对项目进行清算后,需要省级财政追加支持资金的项目,省级财政在当年政策兑付过程中一并拨付;对于因项目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验收未通过的、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计划改造投资额80%的、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重点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2亿元的、项目建设单位提报资料不真实的,省级财政予以撤销资金补助;因清算需扣缴回省级财政的资金,年末均通过省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地财政结算方式上解省级资金相应部分。

第七条 附则

(一)本政策为省与项目所在地财政共同奖补政策,享受此政策的主体不再重复享受《大兴安岭地区推动工业经济振兴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署办规202213号)中的“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

(二)对未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继续按(署办规202213号)执行,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工信部门兑付补助资金后,向地区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申请地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审核通过后,由地区财政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年末通过结算方式给付。

(三)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同期投资额度和建设期等发生变化的,给予合理处置。

(四)本细则由地区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