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327000047-2022-00326 | 发布机构: | 松岭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05-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重大决策 |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制定松岭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情况的反馈
为进一步改善松岭区水环境质量,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投入和正常运行,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点价格改革任务调度督查工作的通知》(黑价宏[2017]38号)文件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结合大兴安岭地区康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三年运营成本监审结果,综合听证会参会代表的意见建议,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就我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通知,我局起草了《关于制定松岭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地1号2018年修正本)》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之规定,我局于4月30日至5月10日期间,在松岭区政府网站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松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