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统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09-18 来源:统计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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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指南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三)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五)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六)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

(七)证明和资料的;

(八)篡改统计资料的;

(九)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十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十二)提供虚假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十三)提供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十四)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十五)拒绝或者妨碍接受农业普查机构、农业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十六)提供虚假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十七)提供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十八)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十九)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二十)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

(二十一)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三)《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四)《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五)《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三、承办机构

松岭区统计局

四、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罚款

五、办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办理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六、办理期限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七、救济渠道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在收到后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三个月内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457-3321096

办公地址:松岭区统计局(地税办公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九、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457-332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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