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清单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权力类型 |
备注 |
一、取消行政权力事项(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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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松岭区市监局 |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无菌器械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
二、承接委托权力事项(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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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松岭区林草局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行政许可 |
仅将该事项中的松岭区级权限委托部分有能力承接的设区的市和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余地区仍由松岭区级部门实施 |
2 |
松岭区林草局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行政许可 |
仅将该事项中的松岭区级权限委托部分有能力承接的设区的市和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余地区仍由松岭区级部门实施 |
3 |
松岭区林草局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行政许可 |
仅将该事项中的松岭区级权限委托部分有能力承接的设区的市和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余地区仍由松岭区级部门实施 |
4 |
松岭区林草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行政许可 |
仅将该事项中的松岭区级权限委托部分有能力承接的设区的市和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余地区仍由松岭区级部门实施 |
5 |
松岭区林草局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一、《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行政许可 |
仅将该事项中的子项“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委托部分有能力承接的设区的市和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余地区仍由松岭区级部门实施 |
6 |
松岭区林草局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行政许可 |
委托部分有能力承接的设区的市和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余地区仍由松岭区级部门实施 |
7 |
松岭区林草局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行政许可 |
委托部分有能力承接的设区的市和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余地区仍由松岭区级部门实施 |
三、承接属地化管理权力事项(1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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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松岭区卫健局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行政处罚 |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
2 |
松岭区卫健局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
3 |
松岭区卫健局 |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
4 |
松岭区卫健局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
5 |
松岭区卫健局 |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投诉管理行为的处罚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
6 |
松岭区卫健局 |
对医疗机构违反护士管理、护士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护士条例》 |
行政处罚 |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
7 |
松岭区卫健局 |
对医疗机构或个人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行为的处罚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
8 |
松岭区卫健局 |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
9 |
松岭区卫健局 |
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处方管理行为的处罚 |
《处方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
10 |
松岭区卫健局 |
对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行政处罚 |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
11 |
松岭区卫健局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管理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的处罚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
行政处罚 |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
12 |
松岭区发改局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
13 |
松岭区发改局 |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
14 |
松岭区发改局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
15 |
松岭区应急管理局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行政处罚 |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
16 |
松岭区商务局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行政处罚 |
由市(地)、县(市、区)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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