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岭区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禁渔期及“禁止电毒炸鱼”“禁用渔具”的公告
为养护松岭区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黑龙江省2025年禁渔期公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松岭区禁渔期、禁止电毒炸鱼及禁用渔具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与范围
(一)禁渔时间
常规水生生物(鱼类等):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为禁渔期。
自然保护区:全区所有自然保护区内水域全年禁渔。
林蛙:全区境内野生林蛙种群全年禁捕。
林蛙人工增殖群体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禁渔期为6月15日0时至8月1日24时。
(二)禁渔范围
松岭区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包括但不限于多布库尔河、古里河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
二、禁止行为要求
(一)全年全域禁止行为
禁止电毒炸鱼:严禁使用电鱼(含交流电、脉冲电、蓄电池、逆变器等)、毒鱼(含麻醉品等有毒物)、炸鱼等破坏性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禁用渔具:严禁使用地笼网、插网、网簖、机吸耙刺、机拖耙刺等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禁止捕捞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
(二)禁渔期内特别禁止行为
禁止捕捞作业:禁渔期内(常规禁渔期及林蛙特定禁渔期),禁止所有渔业捕捞作业类型(休闲垂钓除外)。
渔船渔具管理:禁渔期内,渔船、渔具必须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渔船实行集中管理、专人看管;无法集中的,须采取船机分离、船上岸、网入库等有效管控措施。
禁止销售野生水产品: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野生水产品。销售其他来源水产品需提供合法来源及购买凭证等证明材料。
林蛙销售规定:林蛙禁捕期(野生全年禁捕,人工增殖群体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野生林蛙。非禁捕期销售林蛙,需提供有效的林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或相关合法证明。销售全人工养殖林蛙的市场主体,须持有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合法来源证明。
(三)例外情形
因教学、科研、增殖放流等特殊需要,或在增养殖水体开展捕捞活动,确需在禁渔(捕)期或禁渔区进行的,必须经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公告规定,将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或使用禁用方法/渔具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二)在自然保护区内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除按其他法规处罚外,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或补救,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含林蛙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相关罪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举报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法行为:
松岭区农业农村局:0457-3321908
松岭区公安局:110
五、施行与解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松岭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松岭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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