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6年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开展2026年度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黑人社函〔2026〕158号)文件精神,2026年度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现已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在大兴安岭地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3、已停止工作连续医疗休养12个月以上仍然不能工作,有三级(地、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本人自愿(无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5、申报疾病科别为精神类疾病的至少需提交连续5年以上的完整住院病历,肿瘤类疾病的需提交完整住院病历及全部病理报告。
6、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需携带:
①提供病历原件。申请人必须提供治疗医院病案室提供的原件(否则视为无效病历)②二代身份证原件③一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到用人单位或社区报名填写申请书。
二、申报时间、地点
报名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20日(法定节假日不受理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咨询电话:安置及流动人员:3321955
林业职工:3366031
灵活就业人员:3321187
监督举报电话:3321213
三、有关要求
1.申报时提交的住院病历必须为真实有效病历,对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取消鉴定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具体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待上级部门确定后另行通知。
3.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可通过网络查询《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相关规定,对照鉴定标准确认病情或致残程度后再行申报。
4.根据劳社厅函〔2007〕238号文件要求,对于先天性疾病不予鉴定。
5.经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人员申报时所提交的材料将归档保存,一律不予退还,申请人需要留存的材料请事先复印。
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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