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松岭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公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黑恶犯罪活动,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现向社会公布松岭区黑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方式。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举报松岭区范围内实施黑恶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二、奖励范围
1.政法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已立案侦办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但办案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涉案犯罪嫌疑人具体藏匿地点或其它相关信息。
2.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发生涉黑涉恶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主要信息,以及被举报人的姓名、藏匿地点等相关情况。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等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政法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进行反馈、奖励。
四、奖励标准
1.举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视情形给予一次性奖励: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2-4万元;经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1-2万元;经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0.5-1万元。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可给予重复奖励。
2.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接受举报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3.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五、不属于奖励范围
政法机关事先掌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其它依据相关规定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六、领取方式
实名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1个月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奖金发放机关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3个月内,与奖金发放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1.举报人本人到奖金发放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2.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出示举报人的委托书,同时提供本人及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3.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4.黑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由松岭区扫黑办及松岭区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七、其他说明
1.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按照《中共黑龙江省纪委机关、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的通告》,严肃查处出于个人目的捏造事实,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因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为了一己之私造谣中伤他人等诬告陷害行为,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扫黑办、政法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举报黑恶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部门要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
3.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蓄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举报渠道
松岭区公安局举报电话:0457-3322110;
举报寄信地址:松岭区松岭大街26号松岭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邮编165012。
松岭区扫黑办举报电话:0457-3321082;
举报寄信地址:松岭区松岭大街31号松岭区委政法委(区委办公楼2011室),邮编165012。
关联稿件:
终审:石小龙
复审:王加雷
初审: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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